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泽福医养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县伟,男,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泽福医养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科园科贸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荣鑫。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泽福医养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15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90.24元,无理财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财产、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890.24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5259.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嘉祺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