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8410号
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达港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2-62。
法定代表人:刘家荣,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天津天涂豪邦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