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55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14-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计3,231元,保全费2,241元,由原告天津市升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