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金山商城第14幢。
法定代表人:李东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云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维斯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维斯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4元、上诉人安徽维斯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曹 志
审 判 员 刘 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志
书 记 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