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拥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5053号
原告:*拥军,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时代广场5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复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