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98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道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金山商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18237160。

法定代表人:李东立。

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大道淮溪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52907413J。

法定代表人:邵光。

原告***诉被告***、**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调解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1元,减半收取计8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正芬

人民陪审员  胡炳胜

人民陪审员  施运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