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安防雷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金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1517190R。
被执行人: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27661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中安防雷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工程款本息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还应再承担执行费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28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