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凯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2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
被告杭州凯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甚先。
被告杭州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雷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凯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章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