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号楼A座12层7H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
被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