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6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号楼A座12层7H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美湖镇洋田村上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智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10742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本院遂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但该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