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周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195461。
法定代表人:童庆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益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附18号6幢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4422G。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益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1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益净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88894.3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本院额度冻结重庆益净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894.3元(未实际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7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1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8894.3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益净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恢7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宜民
审判员陈琼
审判员刘瑞鹏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贺艳娟
书记员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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