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恢6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周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195461。
法定代表人:童庆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关于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特4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为61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于2021年8月26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送达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退休金1800元的裁定书,协助执行总金额为6155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目前,本案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执行到位的执行费0元。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范宜民
审 判 员 甘 玲
审 判 员 陈 琼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陈镜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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