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40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周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195461。
法定代表人:童庆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应执行案款为9130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徐久琼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巷X号X-X-XXX房屋一套,查封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支付了申请人12909元;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截止2021年2月25日,该案已支付申请人案款12909元(含案件受理费1028.5元),收取执行费127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查封的房屋系共有,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通过查询结果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40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