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4003执保154号
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详情见财产保全证据、线索登记表)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新疆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300,000元(实际已冻结金额合计300,000元),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 ○ 二 ○ 年 六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