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执异18号
案外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5547606C。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颖,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青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062070637H。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信用代码91650200399903606Q。
法定代表人:苗琦,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机电公司)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沃能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股份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对执行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胜沃能源公司厂区所有施工安装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10KV变电站系统(含构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称,神雾环保股份公司作为总包方于2014年8月与胜沃能源公司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简称“胜沃一期工程”),在项目执行工程中,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资金没有适时到位,致使胜沃一期工程至今没有收尾,无法与胜沃能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合同范围内的现场所有施工安装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10KV变电站系统(含构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均属神雾环保股份公司所有,胜沃能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处置,请求停止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胜沃能源公司厂区所有施工安装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10KV变电站系统(含构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执行拍卖。
安盛机电公司称,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与胜沃能源公司无关,对胜沃能源公司相应资产不享有所有权。
被执行人胜沃能源公司称,对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的执行异议无不同意见。
本院查明,2014年8月,发包人胜沃能源公司与承包人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TLHB-PC-201401。2015年5月26日,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更名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用代码91654004584766893R,法定代表人吴昊,登记机关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过程中,胜沃能源公司与安盛机电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机电仪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安盛机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做出(2019)兵07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安盛机电公司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胜沃能源公司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提出了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胜沃能源公司厂区所有施工安装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10KV变电站系统(含构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请求停止执行拍卖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主张是总承包方,与胜沃能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LHB-PC-201401的《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并提交了该合同。经审查,该合同的承包方是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即更名后的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名称不同,均有各自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故该合同不能证明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是总承包方。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主张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胜沃能源公司厂区所有施工安装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10KV变电站系统(含构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上述财产的权利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有何利害关系。故案外人神雾环保股份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不能阻止和排除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发新
审判员 沈建琴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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