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执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青岛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062070637H。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899546702。
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99903606Q。
法定代表人:周金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70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峰
审判员 刘玲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吕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