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2执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202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维护服务费8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经拍卖成交,成交价7,000元,与本院(2022)新0202执80号案件按比例分配,本案得款5,478.26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受偿的金额为90,000元,已受偿金额为5,478.26元,未受偿金额为84,521.74元。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0202执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全
审判员  孙鑫迪
审判员  栗征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