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3954号
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425014XC,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创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MWHE4B,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北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01629,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第2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洛阳鑫盈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