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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大山路与珠峰路交汇处。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36号临沂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B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北社区沿街。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西南坊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9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3128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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