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朱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30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朱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朱高村。******
法定代表人:尤洪涛,村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朱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高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306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朱高村委会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柳溪分理处账户为91×××44的存款(应冻结1500万元,已冻结1500万元)。2018年4月11日,德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朱高村委会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德成公司与朱高村委会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德成公司主张朱高村委会已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高村委会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朱高村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柳溪分理处账户为91×××44的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