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6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西南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官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德成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8)第0079、0066号土地使用权。德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德成公司已撤回对李官政府的起诉。现德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证号为临兰国用(2008)第0079、006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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