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5执保766号
申请人: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35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XXXX挂车在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权益(车损险、自燃险、货物损失险等)3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