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城商初字第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
法定代表人信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章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普公司的委托理人**,被告大邦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信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普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8日签订承揽合同,原告定作宣传画册,由被告承印,并共同签字确认了画册样本,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导致画册印错,原告发现与确认的样本严重不符合,提出让被告更正,被告拒绝后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大邦印务公司辩称:被告方不应返还双倍定金,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超过20%不能算作定金,合同标的额26400元,因此原告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承揽合同备注第三条约定承揽方交货三日内,定作方如有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定作物合格,原告方提货后从未向被告方提出书面异议,因此该定作货应视为合格。
反诉原告大邦印务公司反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8日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印刷宣传材料,共计费用26900元,反诉被告支付8000元预付款。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为反诉被告印刷完宣传材料后,反诉被告拒不支付反诉原告印刷款189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印刷款189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被告瑞普公司辩称:被告反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反诉,该反诉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行起诉,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合同定作方)与被告(合同承揽方)于2011年1月8日签订承揽合同1份,被告承揽原告瑞普太阳能宣传册印刷业务,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一、样本96P、2500份,(北京)样本96P,500份,尺寸均为25×24CM,单价均为8.8元,计26400元;(封皮换内文一样、导文字加英文)500元,共计26900元;二、封皮250克铜版、内文157克铜版加一张牛油纸,在封皮之后,(淄博)2500本、(北京)500本,内容以客发签字稿为准,文字按签字稿为准,封底不加广告语;三、付款方式首付8000元定金,余款提货时付清全款;四、交货方式:定稿付定金后,1月12日下午交货。该合同备注第3条内容为:承揽方交货三日内,定作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定作物合格,双方发生争议在承揽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原告于同年1月8日交付被告定金8000元,被告为原告出据收据1份,该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为印刷费定金。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印制瑞普太阳能宣传册3000本。原告按被告通知提货时发现被告印制的该宣传册存在质量问题,该印刷品的第43、61、77页与原被告签字稿不符,存有质量暇疵,原告发现质量问题后要求被告处理,但被告未予处理该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共给了3本该印刷品样本。被告主张其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月12日下午交货500本,被告提供由***2份证实,主张该***由原告方的一位姓苑的工作人员签字;原告对该***不予认可,主张被告以未付货款为由不给付印刷品。被告现已将该印刷品自行处理。原告主张该印刷品用于2011年的产品宣传会,现已时隔近4年,公司早已不需要该印刷品,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900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此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承揽合同1份、被告出具的收据1份、被告为其印制的瑞普太阳能广告宣传册1份,被告方***签字的样本原件3页、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1份证实,被告提供原、被告所签承揽合同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8日签订承揽合同1份,被告承揽原告的瑞普太阳能宣传册印刷业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超过法律规定限额部分的定金数额约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定金8000元,被告为原告印制的瑞普太阳能宣传册存有质量暇疵,属于履行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原告所签承揽合同标的额为26900元,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应为10760元(26900元×20%×2倍),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6000元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履行合同违约,又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货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承揽合同1份0。
二、被告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定金1076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济南大邦印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反诉费13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335元,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