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220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零五物资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65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91G。
法定代表人:沈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22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实际执行远程网络冻结了被告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原告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银行存款的保全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35050187620700001408_1账户存款所作的3750000元额度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阮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