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302民初1013号 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华中村(***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67304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91G。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8238423.93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4571602.12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判令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由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为笏枫公路改扩建工程(X208东龙线城厢段)项目,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并与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购买混凝土的品种、单价、泵送机械费用、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同时约定《合同》项下货款每月结算一次,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若未能依约付款,则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款,且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二向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约定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约向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12月,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合同》项下工程向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共产生货款9788423.93元。现《合同》项下工程已经于2022年12月竣工,但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仅陆续向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55万元后,便再未支付任何货款。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认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认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比较高,在货款供应期间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遇到疫情,资金压力大,故希望货款能分期偿还,利息予以免除,后续的律师费和诉讼***由双方分摊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闽0302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城厢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笏枫公路改扩建工程(X208东龙线城厢段)项目项下未付工程款],禁止莆田市城厢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或其他方式对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保全价值以12860027元为限。莆田市城厢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本院认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认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的约定,《合同》项下货款每月结算一次,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若未能依约付款,则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收回全部货款,且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二向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附表所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8238423.93元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该货款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其应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因上述合同约定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对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费、律师费由双方分摊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238423.93元并支付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表); 二、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60.1元,减半收取为4948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表 混凝土供应情况 货款支付情况 违约金计算方式 违约金索赔依据 序号 供货月份 供货金额(元) 已付货款 尚欠货款/违约金计算基数 起算日 暂计至 天数 日利率4倍LPR 违约金金额 (元) 1 2016/5/29-2017/9/30 1,739,658.00 1,550,000.00 189,658.00 2017/11/11 2023/2/25 1963 0.04% 150,987.79 《合同》约定:货款每月结算一次,需方应于次月10日前付清上越货款。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乙方有权收回全部货款(含垫资款),且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2017年10月 54095.00 54095.00 2017/12/11 2023/2/25 1933 0.04% 42,407.17 3 2017年11月 106985.00 106985.00 2018/1/11 2023/2/25 1902 0.04% 82,524.66 4 2017年12月 64705.00 64705.00 2018/2/11 2023/2/25 1871 0.04% 49,097.79 5 2018年1月 181267.50 181267.50 2018/3/11 2023/2/25 1813 0.04% 133,280.96 6 2018年2月 25200.00 25200.00 2018/4/11 2023/2/25 1812 0.04% 18,518.64 7 2018年3月 122265.00 122265.00 2018/5/11 2023/2/25 1782 0.04% 88,360.92 8 2018年4月 292207.50 292207.50 2018/6/11 2023/2/25 1751 0.04% 207,504.66 9 2018年5月 140865.00 140865.00 2018/7/11 2023/2/25 1721 0.04% 98,318.29 10 2018年6月 93905.00 93905.00 2018/8/11 2023/2/25 1690 0.04% 64,361.44 11 2018年7月 275130.00 275130.00 2018/9/11 2023/2/25 1659 0.04% 185,112.05 12 2018年8月 68960.00 68960.00 2018/10/11 2023/2/25 1629 0.04% 45,558.42 13 2018年9月 332240.00 332240.00 2018/11/11 2023/2/25 1598 0.04% 215,317.36 14 2018年10月 63330.00 63330.00 2018/12/11 2023/2/25 1568 0.04% 40,272.25 15 2018年11月 64957.50 64957.50 2019/1/11 2023/2/25 1537 0.04% 40,490.54 16 2018年12月 843721.50 843721.50 2019/2/11 2023/2/25 1506 0.04% 515,316.97 17 2019年1月 1826430.00 1826430.00 2019/3/11 2023/2/25 1478 0.04% 1,094,782.44 18 2019年4月 180075.00 180075.00 2019/6/11 2023/2/25 1386 0.04% 101,220.16 19 2019年5月 119820.00 119820.00 2019/7/11 2023/2/25 1356 0.04% 65,893.01 20 2019年6月 48840.00 48840.00 2019/8/11 2023/2/25 1325 0.04% 26,244.72 21 2019年7月 146162.43 146162.43 2019/9/11 2023/2/25 1294 0.04% 76,704.42 22 2019年8月 264997.50 264997.50 2019/10/11 2023/2/25 1264 0.04% 135,843.61 23 2019年9月 375675.00 375675.00 2019/11/11 2023/2/25 1233 0.04% 187,856.28 24 2019年10月 60315.00 60315.00 2019/12/11 2023/2/25 1203 0.04% 29,426.68 25 2019年11月 62320.00 62320.00 2020/1/11 2023/2/25 1172 0.04% 29,621.39 26 2019/12/1-2020/3/27 899630.00 899630.00 2020/4/11 2023/2/25 1081 0.04% 394,402.79 27 2020/3/28-2020/4/30 345235.00 345235.00 2020/6/11 2023/2/25 1020 0.04% 142,812.21 28 2020年5月 9450.00 9450.00 2020/7/11 2023/2/25 990 0.04% 3,794.18 29 2020年8月 54595.00 54595.00 2020/10/11 2023/2/25 898 0.04% 19,882.89 30 2020年9月 65260.00 65260.00 2020/11/11 2023/2/25 867 0.04% 22,946.50 31 2020年10月 76410.00 76410.00 2020/12/11 2023/2/25 837 0.04% 25,937.37 32 2020年11月 33240.00 33240.00 2021/1/11 2023/2/25 806 0.04% 10,865.42 33 2020年12月 552207.00 552207.00 2021/2/11 2023/2/25 775 0.04% 173,561.73 34 2021年1月 109670.00 109670.00 2021/3/11 2023/2/25 747 0.04% 33,224.53 35 2021/2/1-2022/8/31 88600.00 88600.00 2021/10/11 2023/2/25 533 0.04% 19,151.87 合计 9,788,423.93 8,238,423.93 4,57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