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6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州市华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洋坂村洋头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 法定代表人:**新。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市华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闽01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州市华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172883.17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以下措施:1.委托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办沟头村委会××西路1314号2#3-1102、2-5#车位16的不动产;2.委托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BK××**东风牌、闽BZ××**五十铃牌的汽车,未实际扣押到案;3.委托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B0××**揽胜运动、闽B80××**大众汽车牌的汽车;4.限制被执行人福州市华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本案查封的房产,本案查封的车辆也均未实际扣押到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综合本案情况,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2)闽01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贵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