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4713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中段**(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724429XC。
法定代表人:付成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8203578U。
法定代表人:陈言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902执4713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院执行局负责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及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