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3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鸿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鸿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鸿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