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

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与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潍坊隆德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商初字第51号
原告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
被告***热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隆德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与被告***热热力有限公司、潍坊隆德医药有限公司其他票据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