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3民初1718号
原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回瑶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连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