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02执2681号之一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02执268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林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