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2833号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公园口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3569650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友联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瓯市莲花坪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59566267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友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省友联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福建省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