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鹏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1699号
原告: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许天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副经理。
被告: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经理。
被告:吉林省鹏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彭旭彪,经理。
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韩全刚,经理。
原告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鹏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宏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