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5529号
原告:***,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841897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借到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3372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中天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1幢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K8M50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园新村11、12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788274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天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