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0431号
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20号。
法宝代表人:刘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机场。
负责人:丁洪,总经理。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法宝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杭州浙大同力水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