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722号
申请人: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6号标准厂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51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瓜州禹瑞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元通市场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345576777T。
法定代表人:常光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瓜州禹瑞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