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14919号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802房。
法定代表人:罗思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蔡金燕,分别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曾用名:谭金),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女,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耀雄、谢金华,分别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蔡金燕,被告***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耀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支出6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支出1000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辩称,确认本案借款属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没有能力偿还。
***辩称,***并非借贷关系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与***(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收款账户为***指定的***于平安银行尾号6891账户,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2017年1月16日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思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至上述指定收款账户。
2019年1月11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给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容包括:“本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贵司借款伍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本人原计划于2018年1月份前归还借款,但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归还借款,现向贵司承诺,本人将于2019年4月31日前归还;若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该款给贵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注:原写的欠据作废,以此据为准。”
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足以证明***于2017年1月16日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执***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等内容。***未按《还款承诺书》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应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50000元自《还款承诺书》约定的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00元,按约由***承担。
***并非本案借贷关系的相对人,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5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00元给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礼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