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6418号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产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5677423T。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艺路****(A-14)**信用代码91440101304324047B。
法定代表人:陈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11030255482321XN。
法定代表人:陈岩。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5089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5089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签订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光缆敷设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进行施工。但是被告却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经原告调查,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系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坐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无任何财务会计报告,两公司人格完全混同,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存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问题,原告认为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光缆线路抢修框架合同》(合同编号:NTC-GD-CG-2017-11-04),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光缆线路抢修施工事宜,合同约定了各项费用的报价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逾期付款,在逾期30天后,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月结算金额的0.0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尚欠其服务费550890元,并提交了结算单、双方之间企业往来询征函等证据予以证实。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对此亦予确认。
另查明,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之间的《光缆线路抢修框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为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提供了光缆线路抢修施工服务,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理应按约支付服务费。现在原告主张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尚欠服务费5508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另原告主张违约金以5508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起要求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财产,原告要求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508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508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60元,由原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