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9811号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产业大厦2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艺路139号14栋(A-14)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岩。
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陈岩。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862288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违约金暂计200000元(违约金以8622882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人民法院直接向原告退还预交但不应担负的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882288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2288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到欠款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光缆敷设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进行施工。但是被告却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经原告调查,被告一系被告二投资的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无任何财务会计报告,两公司人格完全混同,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二是一人公司股东存在人格混同逃废债务问题,原告认为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次协商无果,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在广州,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光缆敷设、光纤熔接及成端,承包方式为总包。开工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期为按单项发包书要按期竣工并经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48芯以下光缆施工费8000元/公里、管道协调费2000元/公里,48芯以上光缆施工费12000元/公里、管道协调费4000元/公里。结算方式为收到甲方下发的发包书,乙方进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进场款;项目验收通过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70%的工程款,若因甲方原因未组织验收的,项目试行一个月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甲方亦应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剩余70%的工程款。若甲方逾期付款,在逾期30天后,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0.05%的违约金。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分别指定徐进和陈东毅作为项目负责人。合同还约定了材料的供应、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双方职责、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2018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庭审中,本院询问案涉工程是如何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告陈述“他们没问题的话就会跟我方做结算明细表”。原告提交了78份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费合计13727280元。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中有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公章及项目负责人徐进等工作人员的签名。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8月23日之间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4398元,尚欠工程款8622882元未支付。
另查明,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岩。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工程款引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之间的《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8622882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理应支付。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在逾期30天后,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0.0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偏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且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86228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欠款清付之日止。
对于原告主张的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22882元;
二、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86228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160元,由被告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珊
人民陪审员  梁健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