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3013号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产业大厦2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5677423T。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九辞,系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梅,系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M70P7A。
法定代表人:陈岩。
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2321XN。
法定代表人:陈岩。
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下简称北讯珠海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北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北讯珠海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劳国恩、黄慧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83305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33057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从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光缆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光缆敷设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经调查,被告北讯珠海公司系被告北讯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北讯公司作为北讯珠海公司的唯一股东,无任何财务会计报告,两公司人格混同,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当庭明确:第二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表述为滞纳金,计算方法没有变更;所有诉讼请求均为两被告连带。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光缆资源建设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签订情况。
3、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十二份。拟证明被告拖欠款项的情况。
4、广发银行客户回单。拟证明被告的付款情况。
5、律师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函的情况。
二被告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1-4已当庭核对原件,来源合法且内容相互印证,二被告亦未举证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5,并无证据佐证该律师函已送达给被告,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6月1日,北讯珠海公司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北讯公司。
2017年12月2日,北讯珠海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光缆资源建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网络相关光缆资源建设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总则。1.1项目目标:1.1.1乙方根据甲方组建网络工程需要,以提供施工、管道及辅料方式承揽甲方光缆资源建设工程,并负责日后光缆资源的维护,确保所建线路的光缆资源畅通,并保证甲方所用管道的安全性。1.1.2乙方按照实际完成光缆资源建设工程量向甲方收取施工费……1.2项目内容:1.2.1乙方根据甲方光缆资源需求,会同甲方实地查勘光缆资源建设路由,双方根据查勘的实际路由情况估算光缆建设距离、工期。1.2.2乙方根据具体光缆资源建设工程,向甲方提供设计文件、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1.2.3乙方负责提供施工建设所有施工设备、人力及其他施工资源,并负责施工辅料及其他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1.2.6工程施工中甲、乙双方须派技术人员及时核对工程量,并双方签字……1.4.5结算标准:以竣工验收路由长度结算……2.1.1施工费:光缆资源建设施工费及管道使用费11000元/公里……48芯(含)以下光缆资源建设施工费及管道使用费8000元/公里……3.1.1施工费:线路光缆资源建设项目施工前,甲方按具体工程项目总价的40%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完整、产权移交后,甲方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扣除已付合同款,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无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6.2若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本协议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
2018年期间,原告与北讯珠海公司共完成12批次光缆工程结算,并签订12份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具体情况如下:一、《第1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21.009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168072元;二、《第2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29.241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233928元;三、《第3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16.621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132968元;四、《第4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21.78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174240元;五、《第5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25.649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205192元;六、《第6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32.658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261264元;七、《第7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32.061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256488元;八、《第8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3.517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28136元;九、《第9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2.32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11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19922元(1.866×8000+0.454×11000);十、《第10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16.796公里,工程费单价8000元/公里、11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139975元(14.031×8000+0.896×8000+1.869×11000);十一、《第1批江门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68.759公里,工程费单价11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756349元;十二、《第1批光缆工程结算明细表》,工程量小计49.153公里,工程费单价11000元/公里,工程费总价540683元。
2018年8月23日,北讯珠海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84160元,附言为“支付佛山项目接入层第1批48芯光缆施工费百分之四十”。
原告陈述:北讯珠海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分批次向原告派单,该批次工程完工后验收,由原告编制结算资料并签名盖章后将原件提交给北讯珠海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原告与北讯珠海公司一直有合作,比较信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原告也先进行施工,等结算后再支付,但后来被告称经营出现问题,没有按约定支付;为方便计算,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出过律师函催告,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29日起算滞纳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北讯珠海公司签订的《光缆资源建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滞纳金。据前查明,原告与被告北讯珠海公司已于2018年就完工工程办理了结算并签订结算明细表,12份结算明细表的工程款合计2917217元。因被告北讯珠海公司拒不到庭抗辩并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扣减原告确认的已付款84160元后,被告北讯珠海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33057元。如前认证所述,并无证据证明律师函已有效送达被告,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29日起算滞纳金,缺乏事实根据。综合协议约定及前述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北讯珠海公司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鉴于协议第6.2条约定的滞纳金计付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付滞纳金。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北讯公司的责任。据前查明,北讯珠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北讯公司。因被告北讯公司拒不到庭抗辩并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北讯公司应对北讯珠海公司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33057元及滞纳金(以28330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1064元,由原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48元,被告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媛
人民陪审员  劳国恩
人民陪审员  黄慧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