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4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产业大厦2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5677423T。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2321XN。
法定代表人:陈岩。
被执行人: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M70P7A。
法定代表人:陈岩。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862073元及利息等,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1021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1.查明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柳支行银行账户为2000********内有银行存款4714619.82元,因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故本院对上述账户已以2893094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为5720********内有银行存款466881.81元,因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故本院对上述账户已以2893094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止。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失信处罚情况
因被执行人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北讯电信(珠海)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4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陆桂秀
审判员 廖凯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