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儋州宏广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3财保114号
申请人: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地段。统一社会代码:91469003MA5RCJMT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儋州宏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纬一路与经二路交叉地段1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690030757451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儋州宏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市政府绿园小区内面积128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4)第XX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18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保单号:11540003900843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儋州宏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市政府绿园小区内面积128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14)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刘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