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28民初15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是原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本案纠纷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23年6月6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二案,本案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7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剩余款项740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4082元为基数,自2022年月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剩余款项时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了《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项目所在地为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根据合同:“一、产品数量及单价暂定合同总价为:395640元,三、结算方式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支付至总价款的90%后乙方开始安装,安装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7天内付款至98%,质保金2%(每次付款以佰为单位取整数)。2.如果甲方改单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五、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项目钢制隔热防火入户门的制作与安装,期间应被告所需增加3樘防火入户门,实际数量为317樘,合计399420元;**153樘门补漆费153000元,60个把手跟锁体更换7500元,共计价款422220元。期间被告支付348138元,剩余74082元未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至所请。 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开始投入生产及安装。2022年5月前后,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供货安装的大量锁体、门把手出现质量问题,完全无法通过验收。而后,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进行更换维修,但直至2022年10月,被答辩人仍未解决锁体、门把手的问题,再次无法通过验收,并严重影响答辩人的工期。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答辩人为减少自身的损失,只好自行委托第三方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的锁体、门把手进行维修更换,答辩人因此支出修补费用共计11395元。此后,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核对实际安装数量及其他扣减费用进行验收结算,但被答辩人不予理睬,导致应付款项数额和付款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没有740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次,被答辩人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相反被答辩人供货安装的防火门发生大量锁体、门把手质量问题,完全无法通过验收,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故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096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修补款1139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涉案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委托反诉被告制作安装钢制隔热防火门,单价为1260元,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质保期与精装修质保期时间一致,质保期内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反诉被告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逾期交货或未通过验收的,反诉被告应立即无偿换货或整改;若反诉被告逾期15天未补送合格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按涉案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等。2022年5月前后,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供货安装的大量锁体、门把手出现质量问题,完全无法通过验收。而后,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进行更换维修,但直至2022年10月,反诉被告仍未解决锁体、门把手的问题,再次无法通过验收,并严重影响反诉原告的工期。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反诉原告为减少自身的损失,只好自行委托第三方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的锁体、门把手进行维修更换,答辩人因此支出修补费用共计11395元。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反诉被告应免***,况且在防火门安装好后两个月左右即发生大量锁体、门把手出现质量问题,明显出现质量问题,反诉被告未及时维修更换的情况下,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反诉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反诉被告逾期未补送合格产品,应该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根据反诉原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向反诉被告负责人***信发送的《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钢质隔热防火入户门结算》,实际产生的防火门供应、安装费用未409620元,故,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0962元。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锁体和门把手质量不存在问题,原告提出的生锈问题,在提供产品之前,答辩人已对此生锈问题向反诉原告提出,因为材质问题所使用的冷轧钢板容易生锈,建议使用镀锌钢板,但反诉原告未采取答辩人的建议,还是决定用冷轧钢板,答辩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如因材质问题生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反诉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并且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拉手、门把手问题已于2022年5月、6月双方协商处理掉。答辩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非质量问题答辩人不对维修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反诉原告以此为由不向答辩人支付款项应当构成违约,至于反诉原告提到未办理结算问题,答辩人认为工程已完工并经反诉原告确认验收完成,其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是否结算不存在阻却支付款项的责任,合同履行完毕后,反诉原告应支付的款项未合同标的314樘加上3樘入户防火门加锁体更换费用加上补漆费共422220元,反诉原告已支付348138元,应当足额支付剩余款项。 原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证据2《完工确认单》、证据3《情况说明》两份、证据4《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证据5《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 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诉中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证据2《陵水黎安镇步阳入户门沟通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据3《维修合同》、证据4《工程付款申请单》、证据5《转账凭证》、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证据7《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钢质玻璃隔热防火入户门结算》、证据8《关于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钢质隔热防火入户门送检事宜》。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8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 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反诉中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提交的本诉证据经法庭核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5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反诉原告提交的反诉证据经法庭核对,本院认为1-6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7-8缺乏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不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原告的起诉及法庭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了《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项目所在地为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根据合同产品数量及单价暂定合同总价为395640元,在该条款的下方有一条备注(由于海边天气原因,我司建议用镀锌钢板,现应客户要求采用冷轧钢板制作,生锈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支付至总价款的90%后乙方开始安装,安装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7天内付款至98%,质保金2%(每次付款以佰为单位取整数)。如果甲方改单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海南陵水黎安林场安置区(一期)”项目钢制隔热防火入户门的制作与安装,双方也在完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确认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314樘入户门的安装工作并验收合格、165**手已全部更换完毕、305樘入户门油漆补漆已完成。随后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情况说明》,要求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锁体加拉手费用7500元及补漆305樘费用15300元,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签字确认,上述费用总共合计为419340元,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48138元,剩余71202元未付。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剩余的款项向本院提起诉讼。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了反诉,认为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锁体、门把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自行委托了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锁体、门把手进行维修更换花费11395元,另额外要求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实际产生的防火门供应、安装费用总价409620元的10%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96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了《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对该份合同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要求安装了314樘门,更换锁体加拉手费用7500元及补漆305樘费用15300元,合计费用为419340元,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48138元,剩余71202元未付。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还有3樘门未计算在合同内,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额外要求的。但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安装了317樘门,且双方对最终的安装的门扇数目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完成安装的门扇数为314樘。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完成门页安装并经验收,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完成了制作安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款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款74082元,经本院调整为71202元后予以支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抗辩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且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另,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以74082元为基数,自2022年月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剩余款项时止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部分支持,但未明确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依照起诉之日(2023年4月13日)起算违约付款时间,且逾期付款的基数应调整为71202元。 关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962元及修补款1139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依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责任。 本院认为,虽然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交付门扇之后,出现了部分门把手及锁芯锈死的情形,在双方签订《钢制隔热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的明确约定“由于海边天气原因,我司建议用镀锌钢板,现应客户要求采用冷轧钢板制作,生锈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之下,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且交付的门扇及相关部件目前均在正常使用,且被告在履约过程中也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10%违约金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已经知晓采用冷轧钢板制作的门把手和锁芯会生锈,且出现了该问题后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这是产品质量问题,不是冷轧钢板和海边天气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提供证据证明门把手及锁芯生锈是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冷轧钢板和海边天气的原因,如未能证明其主张,其自行维修、更换门把手及锁芯的花费11395元要求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将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2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剩余款项时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巨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6.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4.47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