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6908号
原告: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工业区海南省小微企业创业内联合厂房西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AQY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并于2025年5月23日向原告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粤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