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3民初271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生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军屯新区春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曾儒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生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南生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