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卫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河南红牡丹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朝斌,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红牡丹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红牡丹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