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美绿化有限公司

宁夏福美绿化有限公司与西吉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2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妥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吉县林业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福美绿化有限公司与西吉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西吉县林业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吉县林业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上的存款1621403.4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