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81号
原告: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号楼20层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2482295W。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豆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093223624Q。
法定代表人:赵彦会。
第三人:李娟,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豆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于2022年2月17日变更诉请为3209.75元,后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