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070号之一
原告:深圳太极云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22F。
法定代表人:吴丽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波,系原告员工。
被告:大博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号楼20层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2482295W。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
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太极云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904.8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2879.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如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