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鑫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鑫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45号
原告:苏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苏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龚晓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如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青旅(苏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东路1555号。
诉讼代表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苏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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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陆金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星星
书 记 员 许雨蒙